紅河州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書記員

時間:2024-06-24 15:35 來源:河口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書記員

       為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執(zhí)行工作需要,促進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發(fā)展,根據(jù)本單位用人需求,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招聘原則,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制書記員1名。

       一、招聘崗位

聘用制書記員1名。

       二、招聘基本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熱愛人民法院工作。

2.年齡在20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時間截止2024年6月。

3.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法律專業(yè)或通過全國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優(yōu)先。

4.能熟練操作計算機。

5.有較好的語言文字組織和表達能力。

(二)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形

1.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其影響期或處分期限未滿的;

2.受到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3.身體原因不符合聘用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員。

       三、招聘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方式:報名采取現(xiàn)場報名與線上報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報名時間:2024年6月24日至6月27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3.報名地點:河口縣人民法院政治部(410室)

4.報名時需提交材料:(1)《河口縣人民法院招聘編外人員報名登記表》(附件)一式3份;(2)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所報考崗位條件要求的相關證書、工作經歷證明原件,同時提供復印件各一份;(3)白色或淺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張;(4)另持有《退伍證》、駕駛證、通過法律資格考試者提供相關證照復印件。

(二)資格審核

由招聘單位安排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招聘公告和崗位條件對報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忌鷮λ峤坏牟牧虾吞顚懶畔⒌恼鎸嵭载撠,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聘用資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考試

1.考試方式。采取筆試、計算機操作技能測試、面試形式進行,總分100分,筆試、計算機操作技能測試各占30%,面試占40%,按1:2比例取筆試、計算機技能操作測試綜合成績前2名進入面試。若出現(xiàn)放棄情形,由高分到低分遞補,不足1:2比例的按實際參加人數(shù)進行等額或差額面試。

2.考試時間:6月28日上午8:30在河口縣人民法院五樓會議室組織筆試、計算機技能測試,7月2日上午9:00在河口法院執(zhí)行指揮中心進行面試。

(四)政審考察

重點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

(五)體檢

在面試成績合格的考生中,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根據(jù)招聘崗位人數(shù)等額確定體檢人選。體檢由招聘單位組織到縣級以上綜合公立醫(yī)院進行體檢。對體檢結論有疑義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天內申請復檢。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六)公示和聘用

1.確定擬聘人員并公示

根據(jù)考察確定擬聘人員。擬聘人員名單在“河口法院”微信公眾號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辦理聘用手續(xù)

經體檢、政審考察合格,由河口東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聘用,并派遣到河口法院從事司法輔助工作。

       四、工資福利待遇

經筆試、面試、體檢、政審合格后試用一個月,試用期生活補助1500元/月,試用期滿后與河口東盟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河口法院工作,工資待遇4.8萬元/年(含五險),公務出差補助、節(jié)假日休假等方面享受與在職人員同等待遇。

       五、其他事宜

(一)本次考試不限定考試輔導用書,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培訓班。

(二)招聘工作期間,報考人員應隨時關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聯(lián)絡電話暢通,因通訊不暢導致相關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承擔。

(三)本公告如有變動,以發(fā)布的補充公告為準。

(四)本次招聘考試后,在下次招聘考試前,如聘用制書記員出現(xiàn)空缺,按照用人單位與考生雙向自愿原則,在本次參與考試的考生中按綜合成績由高到低遞補聘用。

       六、咨詢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盤文明:13769352275 黎秋萍:18214348214

辦公室聯(lián)系電話:0873-3428136

聯(lián)系地址:河口縣人民法院(河口縣檳榔路38號)

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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